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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合同管理篇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合同管理篇
       新冠疫情下,企业复工复产面临一定困难,但企业在疫情前已经签订的合同、订单也可能面临履行不能的风险,亟需企业做好风险防控。北京市在线律师事务所根据以上情况,对合同管理提出以下建议:
(一)风险排查

1、北京市在线律师事务所建议企业梳理各项尚未履约完毕的合同,筛选、了解合同关于履约期限,不可抗力条款、价格调整条款、合同实际履约情况,合同履约情况中重点关注实际逾期时间和期间、逾期期间实际损失、继续履行可能性及是否继续履行是否还有意义等情况。
 2、合同内容及履约现状梳理后,依掌握的情况,应对合同履行障碍的形态进行划分,为后续法律预案/方案提供方向。合同履行障碍形态主要分如下五种:合同已全部履行不能、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含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实现的情形)、 合同一时不能履行(或称逾期履行)、合同继续履行将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合同当事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以上形态对应不同的法律后果,涉及变更合同、中止合同、解除合同等救济途径。
 3、对以上情况编制台账,联合法律顾问开展法律分析并对不同情况,划分风险等级,协同公司业务人员沟通应对方式、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并制定具体的应对方案。
(二)收集证据
北京市在线律师事务所建议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1、政府及相关部门宣布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公告,中央及各地出台的关于疫情信息通报、交通管控、延长假期及复工时间等方面的文件。
2、合同主体因确诊肺炎或疑似病例,就医的相关证明文件。
3、向各地贸促会申请取得的相关证明文件。
4、合同当事人自行出具的及其相关方出具的关于疫情对于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的情况说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三)及时通知
1、通知时间:应在确定疫情爆发即当地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及早向合同对方发出通知。确定疫情为不可抗力事件应在通过相关新闻报道、当地政府发布的通知等渠道了解到相关信息时,而非取得正式的证明文件后再行通知。
 2、通知方式:确认疫情爆发后的通知应首先以即时、便捷的方式进行,如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保证信息传达的即时性。为证据保存的需要,应在即时通知的同时以特快专递寄送正式的加盖本企业公章的通知原件。在取得相关政府部门、贸促会等机构的证明文件后,将证明文件的扫描件以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即时发送对方,并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对方寄送原件。
3、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企业,应检查对方发来的通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验证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适当。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异议。若无异议,按照《合同法》第97条规定终止履行,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双方可就解除合同的后续事宜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协议,以便遵照执行。
(四)加大合同履行跟踪力度
     非常时期尤其要落实好合同履行跟踪措施,对于合同相对方因受疫情影响能否正常履约、资信状况等,尤其需要予以了解知悉。北京市在线律师事务所建议企业将合同履行跟踪落实到人,指定专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详细跟踪具体合同的履行。
     对于已经在途的货物,承担货物所有权风险一方主体应及时跟踪货物运输状态,避免货物在途毁损、变质、灭失等风险;对可能出现合同不能及时履行、完全履行的,应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必要时与对方沟通变更或解除合同;因疫情导致货物在途风险加大,接收货物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质检程序,对不符合约定的货物应在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对于因疫情而可能引发对方企业资金断裂、自信下降等经营困难的,应及时跟踪对方履约能力,必要时及时追回货物或应收款。同时,要完好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五)积极协商提出合理的减免请求
     北京市在线律师事务所建议企业要及时向客户反馈受疫情影响情况,取得谅解;或及时了解客户单位受疫情影响情况,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情况,以便合理安排生产经营。作为购方单位,要通过该等沟通,及时了解对方受疫情影响的程度,判断对方的实际履约能力,以便制定相应应急方案。
    对于受疫情影响致使停业等而不能实际履行合同的,应积极与对方沟通,取得谅解,并请予合理的免责。比如对本次疫情中经济损失较大的旅游餐饮、宾馆酒店等行业,可以积极向房东协商请求减免部分租赁费。在“非典”时期,宾馆酒店、超市等经营主体因疫情遭受经济损失的,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请求减免租金的,法院经审理查证后,事由成立的均适当减免部分租金。
    对于融资借贷类合同,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事由,但是企业可以依据国家政策要求积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协商,力争展期或减少租金、利息等。同时,尽管上述规定无法作为诉讼中的免责抗辩,但可以作为申请人民法院对违约责任予以酌减。
(六)适时变更或解除合同
    作为非给付货币一方当事人,如因疫情影响将无法依约履行合同,应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请求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以至请求解除合同。
给付货币一方当事人,如果经过与对方核实,其生产经营受到此次疫情严重影响,已经无法履行合同,导致买受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甚至将影响买受方对下游企业合同的履行,建议企业立即向对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按《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要求写明;如采取快递方式寄送的,须在快递面单上备注解除合同通知书字样并留存好快递底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