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苑
 
人民法院档案查询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档案查询的建议

作者:焦 建(丰台经济支部)

一、  存在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享有查阅、复制诉讼档案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在现实中遇到了较多的阻碍,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查阅案卷资料往往大费周折。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查阅时间不确定,各区法院的档案查询时间规定不一致,有每周固定时间查档的,有预约查档的,有可当天查档但仅限于十页纸以内的;二是查阅、复印费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规定“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但现实中该费用的收取出现混乱的情况,有免费复印的,有要求自带打印纸复印的,有只能在法院内设的打印店自费复印的;三是查阅手续,查阅案卷材料的手续没有具体的规定,往往需要提前电话确认或事后补充手续材料后查阅;四是查询内容不统一,有只可查阅、拍照不可复印的,有可复印部分内容的。以上种种情况不一而足,这些问题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不便。

法院档案工作的宗旨应当是司法为民、服务审判、服务社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档案查询权是有效发挥法院诉讼档案服务积极作用的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  分析原因:

(一)缺乏法律的明确性规定

现有的关于法院档案查询的规定,见于《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诉讼档案查阅范围的复函》等法律法规当中,但现有规定仍有较大的解释空间,各区法院根据法院的实际情况会规定不同的具体阅卷操作规则。

(二) 各法院的工作量不同

北京市各区法院的案件数量、人员工作量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存在一定忙闲不均的情况。工作量较为饱和的基层法院很难单独安排人员处理档案查阅事宜,书记员等业务人员精力有限无暇去开展更多的档案服务工作,设置档案查询门槛也在所难免。

(三) 法院之间缺乏有效联系

北京市各区法院在档案管理、查阅问题上未形成统一的标准,仍处于各自为政的情况。实际操作中也未实现有效的衔接,无法实现案件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

三、  解决方案建议

(一)在法院网络平台公示查档的具体操作流程

应当通过各法院网络平台公示诉讼档案查询的时间、手续、方式、收费等具体的操作流程,在现实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在北京各个法院间建立统一的阅卷操作流程,这是实现制度公开化、透明化的基本要求,同时也利于便捷当事人提前准备材料合理安排时间。

(二)加快推进电子查档

    北京法院应当结合档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库存历史档案和新生档案的数字化工作。档案的数字化不仅可以提高档案查询利用效率,实现便捷自由的查询,更可以为档案的开发利用提供更大可能。北京法院曾于201671日推开利用互联网查阅诉讼档案工作,但现有的网络查询仍存在诸多不便,存在查询档案的数量有限,无法实时更新等诸多问题,当前的案件查询工作仍以法院实地查询为主,未充分发挥电子档案查询的诸多优势。

另外,应尽快建立法院间调阅电子卷系统,为当事人提供异地查询服务。当事人可到就近法院查阅已电子化的诉讼档案,由就近法院向存档法院提出申请,便捷当事人的查询服务。

(三)规范收费

    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对法院收取卷宗复印费是否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标准由谁核定、如何核定等问题不明确,国家定价目录上也没有这方面规定。北京物价部门应当统一规范法院的收费标准,杜绝收费混乱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