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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院司法实践研究

互联网法院司法实践研究

 

作者:焦建

一、背景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开放在全国正式拉开了序幕。2019年的今天, “互联网+”时代已经到来,中国互联网已经从 “追随者”成为了“引领者”,对中国乃至世界经济体系的贡献都达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回望来路,可以清晰地看到改革开放给予中国互联网发展巨大的包容和创新的空间。 19944,中国接入第一条TCP/IP全功能的互联网连接,正式加入了世界互联网大家庭, 与此同时第一批互联网创业者们窥到了中国互联网发展的契机,出现了马云、李彦宏、马化腾、张朝阳等众多风云人物,后来打造出百度、阿里、腾讯等世界级互联网企业,成为蓬勃发展的中国互联网产业的时代基础。伴随着互联网进入纵深发展阶段,越来越多中小型互联网公司如雨后春笋发展起来,互联网深入渗透中国经济和生活。直至2010年首款国产智能手机的出现将中国民众带进了一个全新的移动互联网时代,加上政策庇护的温床, 中国互联网经济发展达到一个世界瞩目的高度,形成巨大的世界影响力。由新一轮科技革命、产业变革与全球经济深度转型调整孕育而出的中国互联网经济,正在且仍将深刻影响世界经济。

二、中国互联网司法服务的探索

中国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推动网络交易、改变人们生产生活的同时,也催生了大量的涉网纠纷。不同于传统的民商事纠纷,网络空间的争议对司法服务的便捷性、数据化及网络的互联互通的需求更为迫切,由此对该类涉网纠纷的解决,对现有的司法服务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数据时代呼唤一个包括起诉、调解、立案、举证、质证、开庭、判决等各个诉讼环节全程网络化的一站式司法服务平台。

近年来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家坡、美国等在内的国家都在探索将互联网技术与司法服务平台相结合从而更加方便快捷地解决纠纷,我国也在这一领域不断的探索与实践。2005年底榕江县法官创造性地利用QQ这一互联网即时通信软件解决了外出打工的群体无法参加到诉讼的距离难题,通过QQ视频开庭审理了第一起民事离婚案件。20109月北京市高院在门头沟、延庆、怀柔等5家基层法院率先实行远程视频庭审试点,解决了偏远地区当事人无法及时参与中院庭审的问题,当事人只需前往就近的基层法院,就能实现与中院法官的交流。201512,郑州市中院试运行“微信庭审”的审理模式,法官询问以“微信办案群”的方式进行,整个审判程序仅花费不到一小时。上述几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将互联网技术与司法服务平台相结合,是建立互联网法院的早期探索。

20154月,浙江省电子商务网上法庭试点,20158,浙江省电子商务网上法庭上线运行,案件的起诉、调解、立案、举证、质证、庭审、宣判、送达程序都可以在线进行。20178,浙江省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 20186,上海自贸区数字法庭成立,全面覆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民商事常见诉讼事项,实现了一网贯通、一审诉讼事务办理全流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运行给全国的推广积累了宝贵的经验,20187,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决定在北京、广州两市增设互联网法院。2018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互联网法院的级别、受案范围、案件审理模式、当事人救济方式以及文书送达等诸多方面做出了规定。

三、互联网法院的司法实践

(一)受案范围

北京于201899日施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互联网法院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互联网案件,主要包括:网络购物、服务合同纠纷;签订、履行均在互联网完成的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等等。由于此类涉网纠纷的证据产生于互联网,证据多也存储于互联网,因此在调查取证也更便捷高效。

(二)案件处理流程

1、管辖

根据《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可以在本规定第二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围内,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除了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实际联系地外,因网络平台的特殊,网络服务器、网络数据存储地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等也应被视为实际联系地点。

2、立案

当事人根据其在案件中的诉讼地位提交相应的电子版身份证明材料及诉讼文书。因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有限,对特定类型的纠纷进行结构化处理,当事人只需要按系统要求输入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等相关的数据即可。提交后,系统将自动生成起诉状。如已线下完成了起诉书的起草,也可通过拍照或扫描的方式提交至系统。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在其发布的《北京互联网法院网上立案须知(试行)》中,对起诉状的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除此之外,当事人须上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如转账支付记录、关于借贷方面的聊天记录等等。互联网法院通过开放其数据接口,有序接入相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相关国家机关的涉案数据,通过系统对接的方式一体化获取当事人提交的原始数据、材料。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互联网法院在做出立案受理的决定后,将在线发出受理通知、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另外,法院还设置了案件审理方式转换的程序,对于疑难复杂等案件,转由线下审理。

3、调解

互联网法院在其诉讼平台上均设有调解平台的“按钮”,并规定在线调解为诉前程序。立案前,当事人可在“调解平台”的窗口中输入调解意向,系统将配备相应的调解员居中调解。双方对调解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后,调解员发布调解反馈信息,当事人可以在线申请司法确认。除此以外互联网法院也在探索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外咨询、评估、仲裁、调解服务等服务,广州市互联网法院致力于人工咨询与专业律师一对一交流,满足个性化法律需求。根据广州市互联网法院提供的数据,截至2019318,广州市互联网法院已经完成纠纷调解269,提供智能咨询73例。

4、送达

相较于传统送达,包括自取、EMS邮寄送达、委托当地法院代为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诉讼平台系统会根据原告在系统提交的被告手机号码以短信的形式自动向被告发送案件信息、关联码以及诉讼平台的网址信息。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以弹屏的方式向原告、被告发送通知,除非电话号码有误,当事人只有在阅读了法院发送的短信通知后才能够利用手机进行其他活动。

5、开庭审理

在北京市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案件的开庭审理需要当事人使用与该平台配套的远程开庭客户端进行,保留了传统法庭开庭审理的仪式,对法官以及诉讼参与人的着装以及法庭秩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庭审过程全程录像,事实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不需书记员参与庭审。互联网法院运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实时将当事人在庭上的发言转换为庭审笔录,当事人检查确认笔录内容无误后点击确认即可。当事人确认好相关的文件内容后,庭审法官即可点击“结束庭审”。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同,若当事人无故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缺席判决。

为了提升庭审效率,满足民众多元化诉求,互联网法院作出异步审判的尝试,2019319日,杭州市互联网法院发布《杭州互联网法院涉网案件异步审理规程》,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实行异步审理。将涉网案件各审判环节分布在互联网法院网上诉讼平台上,法官与原告、被告等诉讼参与人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各自选择的时间登录平台以非同步方式完成诉讼。

6、裁判文书

在裁判文书的制作上,杭州市互联网法院可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制作,输人关键信息后,由平台自动生成文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法官可进行部分修改和完善。法官将裁判文书上传至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系统进行宣判。

(三)执行程序

我国互联网法院正在为实现涉网纠纷从立案到执行全程在线化的目标而努力,目前杭州市互联网法院可提供 “执行平台”的窗口,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可直接通过诉讼平台系统网上申请裁判的执行。

(四)卷宗归档

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解决涉网纠纷的最大特点是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诉讼程序的在线化,案件从起诉、调解、立案、送达、举证质证、开庭、裁判各个环节均需要当事人通过诉讼平台上传相关材料,因此案件的电子卷宗自动随案件同步生成,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基本上实现了案件电子卷宗的归档。

四、互联网法院的创新与完善思路

从互联网法院发展现状来看,互联网技术与审判方式之间彼此影响, 产生了许多与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同的创新特性。

第一,适用ODR、调解结案比例较高, 协商性司法在网络环境下得以充分发展。互联网法院构建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在诉讼程序前设置了“调解前置程序”, 每个纠纷都将经历半月或一月的诉前调解程序。当事人在调解成功后, 可通过达成协议并撤诉的方式化解纠纷。此外,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的类案推送功能在互联网法院的纠纷处理过程中也同样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以类案分析的方法促成了双方形成调解方案。从近几年互联网法院的案件记录数据来看, 通过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调解、撤诉案件比例占近八成,互联网法院在调解机制上取得了明显的成果。但这种调解带有 “强制性”,无疑将有损于司法效率和当事人选择权。将强制调解与线上纠纷解决方式进行捆绑,对于诉讼意愿强烈、渴望及时排除侵害的当事人无疑过于漫长,亦有损于当事人的个性化需求。

第二,实现异步审理等新型审判模式。互联网法院开创了首个“异步审理”模式,双方当事人在这种新型审判模式中,通过留言的形式在平台内进行答辩, 即使时空不一致、诉讼行为不同步, 依然能实现信息完全对称的效果。但这种新型审判模式对司法亲历性形成一种挑战,集中审理是司法亲历性的重要内容。“异步审理”所采用的“非同步”的碎片化审理会将原应一气呵成的法庭过程切割成无数个阶段,可能会加重法官查明真相的难度,这一问题在处理复杂民事案件以及证明标准较高的刑事案件时更加凸显。

第三,呼唤更完善的电子证据规则。电子证据作为涉网案件运用最为频繁的一项法定证据种类, 其形式、内容越来越复杂多变,对其真实性的判断越来越成为困顿司法实践的核心问题。《规定》的第911条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的可信取证手段、举证方式、质证和审理规则等重要内容,但电子证据在互联网法院的适用并不顺利。我国囿于技术与规则之间融合程度不够, 电子证据在审查、判断、运用等方面依然缺乏统一而完善的标准,导致了电子证据在使用过程中效果不佳。因此, 在日臻发展的信息环境下, 电子证据规则革新是大势所趋。

五、结语

改革开放后,国家高度重视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的发展,互联网与人们生产、生活融合度越来越高,由此而来的是,涉网纠纷井喷式爆发。互联网时代呼唤一个包括起诉、调解、立案、举证、质证、开庭、判决等各个诉讼环节全程网络化的一站式司法服务平台,互联网法院应运而生。通过互联网法院平台,实现了司法审判的公开、高效、便捷等特性,对于当下深化司法体制配套措施改革具有重要价值。但在运行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困境,这种情况下可运用司法的灵活性与包容性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业研判,以弥补立法的不足,同时为完善立法提供实践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