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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制度保障 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完善法律制度保障 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作者:焦建(民盟丰台经济支部)

 

前言:2019319日至22日,民盟中央主席丁仲礼率调研组赴重庆开展“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实地调研工作。326日上午,民盟中央副主席、民盟北京市委主委程红率领调研组,赴京东集团总部开展“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重点课题调研。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已成为一项重要课题。

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目前涉及数字经济的法律法规尚未形成体系,法律规范涉及的层级有待进一步提升、范畴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提出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一、涉及数字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汇总

笔者梳理了目前涉及数字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7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3.《电子签名法》2004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1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8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7.《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1471994218日发布)

8.《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922000925日公布)

9.《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728日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

10.《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201778日国务院国发〔201735号)

11.《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20184月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

    二、数字经济带来的新型法律问题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数据的取得、使用、安全

数字经济产业主要包括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类型。数字经济产业的关键之处在于数据,数据的取得、使用、安全等方面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着用户和受众信息的安全。但目前,我国在数据的保护方面尚未出台相关法律。在进行的数据立法方面,应当着重考虑以下相关问题:

1.数据的取得问题

数据的取得分为多种方式,主动收集、授权收集、用户的主动提供等方式,目前各种手机APP都或多或少具有数据收集的功能。数据收集的数量、广度、真实度、细致度直接影响企业的决策,所以企业或商家会尽量多的收集数据,用于不同产品的开发和销售。

目前尚缺乏关于数据收集的法定范围,这里建议对数据收集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2.数据的合理使用问题

数据的使用首先应当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其次还应考虑合理问题。目前,“被动授权”而取得数据的情况十分普遍。

数据的合理使用是备受关注的话题,如何界定合理使用,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建议要对合理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3.数据的安全问题

    安全永远是核心问题,数据的取得、存储、传输、运算、使用等方面均应考虑到安全问题,数据安全不仅关系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国家战略安全。

    以不法利益为驱动的黑色数据收集、出售产业链在暗中运行,专业的数据收集(盗取)公司,大规模的收集(盗取)普通用户信息,整理后打包出售。普通用户可以下载黑客软件,攻击目标公司数据库,盗取目标公司数据,这些数据可以自用亦可以出售牟利。目前此类问题有刑法的处罚规范,但是没有达到定罪标准的处罚方式尚不明确。而普通受害者又无法通过有效的手段找到不法侵害者,也无法找到有效的反制手段。

     因此,数据安全问题也亟待出台相应法律加以规范。

    (二)个人信息的搜集限度、授权使用的合理范围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因个人信息不当收集、泄露、滥用等导致的侵权事件时有发生。目前我国在刑法、民法总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已经将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列入立法规划,相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和起草中。

针对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提出以下几方面应注意问题。

1.收集用户信息的限度

作为数字经济企业营销重要支撑的用户信息,其来源的精准度和广泛度直接决定企业的销量和营业额,目前最合规、最详细的收集用户信息方式就是用户的“主动”授权,APP的“线上合同”、“用户须知”、“授权协议”等必选合同设置的门槛过高,将用户挡在了“门外”,用户要想得到相关服务,必须同意授权商家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目前部分数字经济企业存在着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况,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逐渐为行业潜规则。大量个人信息是在人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数字经济企业采集、处理,变成企业数据库的一部分。

信息的收集范围是什么,需要法律明确规定。

2.信息授权使用的合理范围

      个人信息被收集后,往往成为企业精准营销或服务的重要支撑,这种营销手段或者服务方式本无可厚非,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和谐的“大数据杀熟”案例。对于收集的个人信息,一些数字经济企业可能会滥用,还可能向第三方提供,甚至用来进行非法交易。

防止滥用用户信息,如何使信息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

    (三)知识产权的认定和法律保护

      数字经济对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提出了新的挑战,目前《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数字经济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的认定和保护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现有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现实发展的需要,新的技术需要法律保护,但是如何保护,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立法展望与建议

    (一)深入研究,加快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进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数字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等,列入本届五年的立法规划。为了更好的保障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推动数字经济与传统经济深度融合,应该尽快解决法律漏洞和制度漏洞,加快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进度,为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针对数字经济的行业特点,适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1.完善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数字经济的发展的主要动能是数字技术的发展,与之相配套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却相对对落后,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大多产生于数字经济尚不发达的时期,对于数字经济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考虑不周,保护力度较低。

目前《网络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对于如何界定“网络知识产权”,“网络知识产权”都包括哪些方面,没有明确规定。

另外,《专利法》正在修正中,修改草案加大了侵犯专利的惩罚力度,对于数字经济可能涉及的专利保护方面还有待加强,建议《专利法》在修改时将数字经济中涉及数据及算法等方面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2.建议刑法增加涉及数字经济方面的罪名

我国刑法第285286287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这些罪名针对的是涉及计算机网络犯罪领域,只属于涉数字经济犯罪的一部分内容,对于数字经济的刑事保护范围和力度尚且不够。希望立法机关,根据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加大刑法保护力度。

3.建立高层级的数字经济法律研究中心

数字经济的发展势头强劲,数字经济与传统经济的融合发展是大势所趋,加强数字经济法律研究是推动数字经济与传统经济相融合的基础保障之一。目前有些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及一些数字经济企业已建立了类似于数字经济法律研究的机构,目前这些研究机构的力量还比较薄弱,建立更高层级的数字法律研究中心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