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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下劳动法律问题分析及对策

新冠肺炎下劳动法律问题分析及对策

(一)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

1.用人单位能否以患有“新冠肺炎”或以“新冠肺炎”被隔离观察为由拒绝聘用应聘人员?

观点:不能,涉嫌就业歧视,有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风险。

法律分析: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患有新冠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患上述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并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2.各地政府政策就复工要求规定不一,多地用工的应采用何地的标准?

观点:原则上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为准,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就北京地区而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20131日发布的《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规定,在20202924前,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时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上述企业应当对其加强体温检测和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做到防护工作全员覆盖。

3.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如实说明感染、疑似新冠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返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观点:可以,劳动者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

法律分析: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根据当地政府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劳动者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居住地址、活动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相关信息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

4.新冠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观点:受到限制。

法律分析: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新冠肺炎有高度传染性,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5.用人单位要开工,劳动者不愿复工怎么办?

法律分析:企业开工需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妥善安排工作时间。对于因隔离、留观、治疗或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员工暂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工。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要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