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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私自转移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内资金行为的性质

浅析私自转移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内资金行为的性质

 

近年来,第三方快捷支付的迅猛发展,导致私自转移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内资金的相关案件日益增多,对此类行为出现了盗窃罪、诈骗罪、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等不同性质的界定。

一、涉嫌盗窃行为

对于认为该行为是盗窃罪的观点,大体上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方面论述了该行为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另一方面论述第三方支付平台不能成为诈骗类犯罪的对象。

l  从其行为看,一方面,私自转移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内资金的行为是主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根据整个行为的操作流程(第三方支付平台根据行为人输入的正确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发送资金调拨指令,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与被害人预留的支付密码相匹配,匹配成功后向银行发出资金转移操作的指令)可知,行为人取得他人财物的所有权的原因是因为行为人主动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犯罪特征。同时认为该行为与非法获取IC卡在机器上使用的性质相同,二者都是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相关信息然后对该信息加以使用造成他人财物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1]对该行为应以盗窃罪进行定罪量刑。另一方面,论述了该行为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明确将其定性为盗窃行为。[2]

l  从犯罪对象角度分析,第三方支付平台不能成为诈骗类犯罪的对象。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是非金融机构,当行为人进行资金转移操作时,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是实施处分行为的适格主体,它并不具有实施处分行为的权限和地位。主观上第三方支付平台也不具备处分意识,只有人才可以具备处分意识、人才可以被“骗”。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程序运行的根本在于保障转账、消费等使用功能的实现,其程序设定就是当输入正确的支付密码等信息后,第三方支付平台就完全有理由认为该行为是被害人或取得被害人充分授权的行为。据此,第三方支付平台不能成为诈骗类犯罪的对象。

二、涉嫌诈骗行为

将私自转移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内资金的行为定性为诈骗类犯罪的观点,从根本上都是肯定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具有“识别”功能的机器能够被骗,但也存在定性到底是属于普通诈骗行为还是冒用型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分歧。认为应将其定性为诈骗行为的原因如下:

l  首先,当行为人输入正确的账户信息后,第三方支付平台验证通过进行转账操作,在此过程之中,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身份则是 “三角诈骗”中的被骗人,由于被骗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实施处分行为导致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受到了损害,符合普通诈骗罪中“三角诈骗”的行为模式。

l  其次,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不能扩大解释为信用卡账户。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信用卡进行的规定,[3]信用卡的发放机构是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而第三方支付机构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其获得的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放的第三方支付许可证。

l  最后,不会侵犯金融管理秩序。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内的资金分为两个部分:虚拟账户内的资金和关联信用卡内的资金,当私自转移虚拟账户内资金时,并不会涉及到对金融管理秩序的侵犯,故不能定信用卡诈骗罪。

三、涉嫌信用卡诈骗行为

在论述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具有“识别”功能的机器能够被骗的基础之上,学者分为两条说理路径:

l  一部分学者认为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信用卡虚拟化的程度不断加深,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就是虚拟化的信用卡账户。《刑法》规定的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虽然都是诈骗类犯罪,但是诈骗罪被规定在《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一章中,保护他人财物的所有权,而信用卡诈骗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除了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外,还保护金融管理秩序。如对该行为仅评价为诈骗罪,不符合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一致的基本原则。

l  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为实施私自转移行为而事先采用非法获取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名称、账户密码、支付密码的行为是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该行为应该定性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第三方快捷支付方式下,盗、骗交织型犯罪越来越复杂,厘清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界限,才能有效解决新型网络支付方式下侵犯财产问题。作者认为,对于私自转移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内资金的行为不能进行统一定性,要对具体案件的具体行为进行分析。



[1]《最高人员检察院关于非法制作、出售、 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明知是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而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将信用卡解释为:“由商业银行向用户发放的具有消费支付、现金存取、转账汇款功能的卡片。”